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
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雨,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楼**1-27-1403至1-27-1410/div>法定代表人:吕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信嘉禾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普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金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936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乐信嘉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谢邱雨,上诉人众信普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被上诉人众信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陈福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众信金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改判众信金融公司在《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或法院指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其他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改判众信金融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或其侵权获利共计25000000元,并依据其恶意程度,以前述数额的一至三倍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
5、改判众信金融公司支付上诉人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6、判令众信金融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了与上诉人“众信”商标相同的“众信”“众信金融”“”等图形或文字标识,侵害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的“众信”、“众信金融”等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其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众信金融公司辩称,一、本案被诉侵权的商业标志为“”“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的组合,其中“众信金融”为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简称、“众信”为被上诉人的字号;
被上诉人只有“”和“”标志才具有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被上诉人简称“众信金融”和字号“众信”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被上诉人并未突出使用简称“众信金融”和字号“众信”;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涉案商标显著性弱,未实际投入使用,不具有知名度,其保护范围较窄。
被上诉人使用企业名称简称“众信金融”及字号“众信”在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故意。
在客观上,由于涉案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不具有知名度,所以被上诉人使用简称“众信金融”及字号“众信”并未给上诉人造成损害,相关公众也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平衡利益原则,被上诉人使用企业名称简称及字号并未超出企业名称权的边界,具有合理性;
三、二上诉人均已变更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不再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
因此被上诉人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相关服务来源于上诉人,或者与上诉人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被诉侵权商业标志与涉案商标可以共存于市场中。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第4项上诉请求后半部分已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上诉请求。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众信金融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2、众信金融公司在《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或法院指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其它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众信金融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经济损失25000000元;
4、众信金融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合理开支1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众信金融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10881493号商标“众信”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南昌康联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联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
商标注册证附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为乐信嘉禾公司,受让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并注明受让人自注标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康联公司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四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康联公司名称依次变更为江西康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白莎罗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嘉佑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嘉佑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佑公司),商标局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8月14日、2015年10月16日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对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进行变更。
2014年8月28日,嘉佑公司出具《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及《声明书》,其中载明嘉佑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乐信嘉禾公司,授权乐信嘉禾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办理转让期间有权独占使用涉案商标。
2016年4月17日,乐信嘉禾公司(甲方)与众信普惠公司(乙方)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其中载明乙方为甲方关联公司,其自2014年8月28日起即在其提供金融相关服务时使用涉案商标;
甲方授予乙方在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开始。
2016年8月9日,乐信嘉禾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众信普惠公司在其就涉案商标向任何第三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参加相关诉讼程序。
庭审中,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明确,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11月13日,乐信嘉禾公司的权利基础是其所获得的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2015年11月14日至今则以涉案商标专用权为权利基础;
众信普惠公司基于其于2016年4月7日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权利。
众信金融公司认可上述涉案商标注册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合同》《授权书》的真实性,对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相关权利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其认为乐信嘉禾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才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而《许可合同》的授权开始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
众信普惠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进行更名及经营范围变更,其曾用名为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嘉禾公司),营业范围由房地产投资管理、社会经济咨询等变更为投资管理(不含金融类)、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等。
为证明其一直使用并宣传涉案商标,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提交众信嘉禾公司于2015年与吉林报业城市晚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广告部(以下简称广告部)、哈尔滨佳泰广告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域传媒有限公司、哈尔滨誉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众信普惠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与广告部、深圳市昇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另提交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生活报》及2015年《城市晚报》刊登的涉案商标及“众信普惠”系列标识的广告、报道。
广告部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证明》,对众信嘉禾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生活报》上发布“众信”品牌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说明。
众信金融公司认可部分广告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合同没有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履行并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
其认可《生活报》《城市晚报》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仅是对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其他商业标识及字号的宣传,而非针对涉案商标的广告和报道。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乐信嘉禾公司提交如下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1、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与6日《生活报》及2016年1月《上海信息化》中刊发的众信普惠公司相关报道;
2、《上海信息化》理事会于2015年5月颁发的“聘请众信财富为《上海信息化》理事会理事单位”的聘书;
3、中国企业诚信与竞争力论坛活动组委会于2015年9月21日颁发的“众信普惠”中英文标识为“中国财富投资管理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的证书;
4、由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监督,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评估,并于2015年10月向众信普惠公司颁发的“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AAA级信用企业”“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证书;
5、中国经济新模式创新与发展峰会组委会于2016年1月为众信嘉禾公司颁发的“众信普惠”中英文标识为“中国金融理财服务十大领先品牌”证书。
众信金融公司认可上述报道及荣誉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记载的均是“众信普惠”字样或众信嘉禾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为,众信金融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其运营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擅自使用“众信”“众信金融”字样以及“”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015年12月15日,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前往众信金融公司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交谈及领取宣传材料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作出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07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2072号公证书)记载:方达律所代理人彭玉娜与两名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11层的标识有“众信金融”的办公室内,彭玉娜与该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梁宇进行谈话,并使用清洁的录音设备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同时对办公室内相关标识及物品进行拍照,并从梁宇处获得名片及宣传资料;
后回到公证处将录音进行刻录,连同现场获得的物品加封后交代理人保管。
照片中显示,楼内海报中均含有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金融”组合字样,进入公司后,公司前台后墙展示“”标识;
宣传材料放置的手提袋正面上方印有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金融”组合字样的标识,侧面上方印有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金融”组合字样的标识,下方注有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并标注官方网站为www.imzhongxin.com(以下简称众信金融网),投资咨询QQ为×××,新浪微博为“众信金融2014”,腾讯微博为“众信金融”,客服电话为400-088-8855,微信号为“×××”;
名片正面左上方印有“”标识,左下方印有众信金融公司的全称,并附有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大行基业大厦11层、网址为众信金融网;
宣传资料共两份,其中较小的宣传册首页上方印有呈上下排列的“”“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组合字样的标识,下方注有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封底印有带“”标识的众信金融APP二维码以及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和具体联系方式;
较大的宣传册封面印有“”标识,封底印有带“”标识的众信金融微信、APP安卓和iOS客户端二维码,以及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和具体联系方式;
两份宣传册内容的“公司简介”中均首先使用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后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
2015年11月20日,经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作出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8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0863号公证书)记载:众信金融公司系众信金融网的主办单位,众信金融网左上方有“”标识,新手引导页面中有“了解众信”字样,“关于我们”项下有“关于众信”栏目,栏目中的报道中既有众信金融公司全称,也有以“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的情形;
点击众信金融网下方的“@众信金融”微博标识,进入微博名为“众信金融2014”的新浪微博,该微博头像为呈上下排列的“”“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组合字样的标识,主体认证为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微博内容中有以“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的情形;
点击众信金融网下方的“imzhongxin”微信标识,出现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出现名为“众信金融”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头像为呈上下排列的“”“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组合字样的标识,账号主体认证为众信金融公司全称,详情中亦以众信金融公司全称的形式对该公司进行介绍其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发布的文章标题中有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的情形,点击进入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名为“【秘籍】投了众信这么久,了解环保贡献值那些事儿吗?
”的文章,文章上方及下方显示的海报中均含有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金融”组合字样的标识及“众信金融”字样,文章中多处出现众信金融公司全称。
2016年8月22日,经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使用手机操作APP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4106号公证书)记载: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中搜索“众信金融”,出现的第一个搜索结果为名为“众信金融”的APP(以下简称涉案APP),涉案APP图标为“”,点击“详情”进入后显示众信金融公司的简介,简介中首先使用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后用“众信金融”指代,开发商为“BeijingZhongxinFinancialInformationService”,涉案APP1.0.0版于2014年6月14日开发,此后,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进行版本更迭;
后下载安装涉案APP,点击进入后下方显示有“众信金融”版块,在“更多”栏目中上方显示呈上下排列的“”“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字样的标识,下方有“公告列表”“媒体报道”等项目,点击进入后其中内容中使用“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但同时均有众信金融公司全称;
在“关于众信”栏目上方显示呈上下排列的“”“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组合字样的标识,点击进入后有对众信金融公司的介绍,开篇即使用众信金融公司全称。
三、众信金融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众信金融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抗辩如下:(一)众信金融公司对“众信”“众信金融”的使用系对企业名称权的合法使用众信金融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注册成立。
2016年8月10日,经众信金融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众信金融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制作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3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2630号公证书)记载:众信金融网中对“众信”“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的使用系对上述三个标识的组合字样的使用;
在“新手引导”栏目中对众信金融公司进行介绍,开篇使用众信金融公司全称,其后的简介,以及对商业模式、业务情况等的介绍中有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的情形。
众信金融公司认为,“众信金融”系众信金融公司的简称,“众信”系其字号,其可以基于企业名称权而使用“众信”“众信金融”的企业名称简称,且企业名称权可以与商标权共存。
为此,其提交(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判决、(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2011)民申字第222号民事判决、(2012)川民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2015)民申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可第22630号公证书及上述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但认为众信金融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其对涉案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众信金融公司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或相同的企业字号,存在恶意,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众信金融公司对“”“imzhongxin”的使用系对自身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第15550570、15550656、1555037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42类(包含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第9类(包含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第1555050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含人员招收),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第17791579、17791578、17791580号“imzhongxin.com”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42类(包含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第35类(包含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第17791582、17791581、17791583号“imzhongxi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42类(包含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第35类(包含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上述商标注册人均为众信金融公司。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可上述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但认为均与涉案商标无关。
为证明“”及众信金融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众信金融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6年7月12日经众信金融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制作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7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172号公证书)记载,“众信金融”近7日的日均百度搜索指数为3037,在网贷之家等第三方评级平台中排名靠前,2016年7月12日众信金融网页面浏览量为18344,网信认证中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ICP网站征信已认证,在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百强企业为会员,中国网络接待平台风险评级与分析的信用等级评级中获得较好评级,alexa当日排名为14724,新浪网、网易网、搜狐网等网站均对“众信金融”及众信金融公司有过报道;
2、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国培机构、搜狐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最具竞争力企业”奖牌;
3、CSR、新华网于2014年9月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金蜘蛛”公益奖、优秀企业奖、环保贡献奖奖杯及奖牌;
4、棕榈树、每日经济新闻为“众信金融”颁发的“年度细分领域先进平台”奖杯;
5、CSR、新华网于2014年12月20日颁发的“2014年度最具创新活力互联网金融企业”;
6、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为“众信金融”颁发的“2015年度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企业”证书;
7、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国培机构为“众信金融”颁发的“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最具竞争力企业”奖牌;
8、第四届中国公益节组委会于2015年1月颁发的“2014互联网金融最佳责任品牌”奖杯;
9、CDMC于2015年4月24日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奖”奖牌;
10、众信金融公司经网信认证为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11、国资P2P网贷联盟秘书处于2015年4月23日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国资P2P网贷联盟理事单位”奖牌;
12、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联合评定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证书;
13、第四届中国财经峰会组委会于2015年7月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2015最佳绿色贡献奖”证书;
14、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授予众信金融公司可信网站验证单位证书;
15、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可信电子商务推进中心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成员单位证书;
16、每日经济新闻于2015年9月为“众信金融”颁发的“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50强”奖杯;
17、中国绿色资本联盟于2015年12月16日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成员证书;
18、中国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于2015年12月20日为“众信金融”颁发的“最受欢迎的国资系互联网金融企业”证书;
19、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公司)于2016年1月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2015年度先进集体”证书;
20、第五届中国公益节组委会于2016年1月颁发的“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责任品牌”奖杯;
21、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16年6月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会员单位证书;
22、连交所于2016年8月8日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
23、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为众信金融公司、众信金融网颁发的互联网金融网站证书;
24、亚洲中金联盟于2016年10月为众信金融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25、海国投公司于2017年授予“众信金融公司2016年度先进集体”奖牌;
26、2017年7月5日经众信金融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制作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34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4344号公证书)记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青年网、互联网周刊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公众号对众信金融公司获评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前十进行报道,众信金融公司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金融、网贷等相关评选榜单中均有出现。
众信金融公司另提交其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与北京嘉诚瑞佳图文设计中心、北京德神传动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广告、推广相关合同、广告样式及对应发票,以及众信金融公司201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其中众信金融公司广告显示“众信”字样,2014-2016年审计报告显示众信金融公司于2014-2016年间净利润分别为4221639.39元、63169658.19元、78929444.97元。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对众信金融公司上述公证书、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三)众信金融公司经营范围与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且涉案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其企业名称权可与涉案商标权共存第22630号公证书记载,众信金融网中的“理财专区”显示众信金融公司多提供环保产业链金融资金借贷信息服务,用款方多为清洁能源企业,借款金额大多在1000万元,借款期限长。
众信金融公司认为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经营范围与其存在明显差别,且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自2016年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较众信金融公司2014年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晚,为此其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8月10日、2017年3月31日,经众信金融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并分别制作(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31号(以下简称第22631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103号公证书),其中记载:进入网址为www.creditall.cn的网站(以下简称众信普惠网),页面左上角显示“众信??”标识,并注有“众信普惠”字样,网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者为众信普惠公司,“100%优质标”介绍中有“以车辆作抵押……借款期限短”相关陈述,注册登录后在“我要投资”栏目有相关项目选项,起投金额均在50元至10000元之间,借款方为个人,借款期限在45天至12个月之间,业务主要集中在黑龙江地区,且2016年才开始从事线上借贷业务;
2、2017年1月14日的现场会议录音,称众信普惠公司从事二手车接待业务,平台在2016年从线下转到线上。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可第22630、22631、9103号公证书及录音的真实性,但认为未经许可录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及录音恰恰证明双方均从事涉案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同时提交其委托方达律所于2015年8月13日向众信金融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及双方沟通邮件,《律师函》中载明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未注明商标号),要求众信金融公司停止在众信金融网及营销材料中使用“众信”、众信“财富”进行宣传并赔礼道歉,《律师函》附有联系方式;
邮件显示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代理人周整与众信金融公司的代理人陈晓霞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一直就众信金融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协商;
结合众信普惠网中“众信”标注有“??”字样,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为众信金融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仍持续使用“众信”“众信金融”“”,存在侵权恶意。
为证明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众信金融公司提交《第36类与众信相关的商标申请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1》),表中含有涉案商标在内的共33个商标,其中均包含“众信”字样;
此外众信金融公司提交《涉案商标原注册人注销商标情况列表》(以下简称《情况表2》),载明康联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13日期间申请注册的26个商标均予以注销,故认为如二原告不购买涉案商标,康联公司也会将其注销,并且,第20172号公证书中百度指数、第三方评级平台、网信认证、alexa指数中均无二原告相关信息。
众信金融公司认为基于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故企业名称权与涉案商标权可以共存。
二原告对上述两个表格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另,众信金融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印刷合同、赞助协议等合同及相关材料均使用众信金融公司全称。
四、其他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认为,根据众信金融公司2014至2017年度审计报告,其盈利巨大。
众信金融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盈利系由于其国资背景及影响力获得,并非由涉案商标而获得;
且认为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其利润相比差距明显,不符合商标法仅进行补偿性赔偿的精神;
在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相关权利前众信金融公司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营的领域、对象存在较大差别,未给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造成损失。
另,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开支提交相应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合同》《授权书》《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许可合同》、广告合同、公证书、荣誉证书、报纸、律师函、邮件打印件,众信金融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广告推广合同、荣誉证书、发票、《情况表》、广告复印件、录音、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乐信嘉禾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声明书》《商标转让证明》《许可合同》,涉案商标于2014年3月14日获得注册,乐信嘉禾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经受让取得涉案商标,并享有涉案商标申请办理转让期间的独占许可权利;
经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11月13日起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众信普惠公司基于其自2016年4月7日获得的许可而对涉案商标享有相应权利,且经乐信嘉禾公司授权取得维权权利。
综上,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众信金融公司提出的《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不真实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主张众信金融公司的如下行为侵害其商标权:1、在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工作人员名片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文字或图形;
2、在众信金融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涉案APP中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文字或图形。
对众信金融公司上述两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之行为,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与众信金融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虽然指向的项目和客户类型存在差异,但均属于金融服务,故二者提供的系同一服务。
对于上述被诉侵权行为,首先,结合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提交的第32072号、第30863号、第24106号公证书,众信金融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众信金融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涉案APP中对“众信金融”两个标识的使用,系以“”“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组合字样的形式,或“”及“众信金融”组合字样的形式出现,该组合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据此,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断其该项行为是否侵害二原告商标权,需要看该使用行为是否会构成混淆。
对此,综合如下因素:1、众信金融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即注册成立,且成立后即开展金融服务,而据第22631号公证书记载,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自2016年才开始从事金融服务;
2、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为二手车线上借贷业务,众信金融公司则主要为环保产业链提供金融资金借贷;
3、众信金融公司系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公司,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系在黑龙江注册成立的公司;
4、根据众信金融公司提交的企业知名度证据,其于2014年9月即获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奖项,并在此后至2017年期间获得诸项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关的奖项;
据此,众信金融公司使用上述包含其注册商标“”“imzhongxin.com”与“众信金融”相互组合的字样标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之结果。
其次,对于众信金融公司在宣传册、众信金融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涉案APP的相关内容中使用“众信”“众信金融”指代众信金融公司的行为,因“金融”二字为通用词汇,故该行为应属将与二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需要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系突出使用,以及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结合众信金融公司在上述各类宣传载体中,均使用其全称对公司进行介绍,以及其在这些载体的显著位置使用“”“imzhongxin.com”“众信金融”相互组合的字样标识,而“”“imzhongxin.com”为其注册商标的事实,众信金融公司在宣传册或文章内容中使用“众信“众信金融”字样,并非突出使用。
加上上述关于混淆的论述,众信金融公司该被诉侵权行为,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综合上述论述,众信金融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不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以及上诉人在30余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门店的照片,用以证明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的经营范围涵盖全国各地,且经营范围并不局限于二手车线上借贷业务。
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照片未经公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另外,第二上诉人在2016年4月7日前不具有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而且第二上诉人从2015年7月17日才开始使用“”商标,从2015年8月28日才开始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第二上诉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7779872,目前还处于驳回复审状态。
因此,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
此外,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除第四页记载的2016年4月17日、第十四页第22630号公证书记载结论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除对第六页荣誉证书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4月23日,原审原告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原审原告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众信金融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二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即众信金融公司使用“众信”“众信金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
判断上诉人涉案商标与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可参考如下因素:(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
(2)、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
(3)、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
(4)、被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原告商誉的故意等。
一、被上诉人对“众信”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根据二上诉人提交的第32072号、第30863号、第24106号公证书证实,众信金融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众信金融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涉案APP中,被上诉人大量以“”“众信金融”“imzhongxin.com”图文三者组合、或“”及“众信金融”二者图文组合的使用方式出现。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完整的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排列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的视觉感官产生深刻印象。
本案中,首先,“”、“imzhongxin.com”明显与上诉人“众信”商标不同;
其次,上述组合方式中虽包含“众信”字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相同,但“”图形颜色鲜艳,所占比例较大,与“众信金融”共同构成了该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并非系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单独使用;
再者,在上述诸多使用方式中,更有加注被上诉人全称情况。
综上,从对该LOGO标识整体上看,图文组合设计合理,比例协调,富有美感,足以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分,被上诉人并未构成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突出使用;
(二)、众信金融公司在宣传册或文章标题内容中存在少量使用“众信”、“众信金融”字样。
首先,因“金融”二字为通用词汇,被上诉人的上述使用方式很难界定为对“众信”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次,结合众信金融公司在上述各类宣传载体中,均使用其全称对公司进行介绍,以及其在这些载体的显著位置均使用“”“imzhongxin.com”“众信金融”相互组合的字样标识,而“”“imzhongxin.com”为其注册商标的事实,故众信金融公司该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之结果,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二、上诉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大量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和“”商标,并非本案涉案商标“”,并不能证明涉案“众信”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与被上诉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
三、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中,很难得出众信金融公司对该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恶意。
(一)、众信金融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即注册成立,且成立后即开展金融服务,而据第22631号公证书记载,二上诉人自2016年才开始从事金融服务;
(二)、众信金融公司系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公司,二上诉人系在黑龙江注册成立的公司;
(三)、根据众信金融公司提交的企业知名度证据,其于2014年9月即获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奖项,并在此后至2017年期间获得诸项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关的奖项;
据此,众信金融公司使用上述包含其注册商标“”“imzhongxin.com”与“众信金融”相互组合的字样标识,即便包含了二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众信”,但其使用时间及使用范围均早于二上诉人。
综上,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第四项后半部分,要求“依据其恶意程度,以前述数额的三倍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系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对该项诉讼请求双方调解不成,二上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300元,由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00元,由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