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
法定代表人:徐盈亭,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div>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百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2158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百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5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涉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涉嫌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涉及查封扣押时的地点均在上海市松江区,因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具有优势地位。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