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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与龙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劲霸与龙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龙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50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和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朱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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