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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知民初3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C4246号门面。

经营者:肖四耕,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佳斌(肖四耕儿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以下简称富贵鸟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普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欧阳袁媛,被告富贵鸟皮具店的经营者肖四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佳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贵鸟皮具店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普拉达公司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富贵鸟皮具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3.判令富贵鸟皮具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持续合法有效,有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普拉达公司在18类商品分类下注册了以下商标:1999年4月14日注册第1263052号商标,2015年2月7日注册第13443706号商标,2017年9月28日注册第20901614号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提包、钱包等;

2014年3月28日注册第G686197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手袋、公文包、旅行箱等。

以上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普拉达公司为其专有权人。

二、普拉达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一定影响力。

普拉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9日,注册登记于卢森堡大公国,是世界知名奢侈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对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在各类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举办时装秀。

还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

2000年6月,普拉达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普拉达商标作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北京、上海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

普拉达系列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三、经调查发现,富贵鸟皮具店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手提包,该商品上使用了商标,实施了侵害普拉达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富贵鸟皮具店辩称:这不属于侵权案件。

真实情况是,在5、6月份的时候,有两个人提着包,说手上没有钱,要店主肖四耕帮忙买一个作为路费,肖四耕看他们可怜,就买了一个,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人以150元将该包买走了。

该店以前都是卖的国内小品牌的包包,对奢侈品牌没有概念,不知道这是一个奢侈品。

这段时间,该店一直有接到要求协商给钱的电话,所以该店认为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并不是一个侵害商标权的案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普拉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20)粤广南粤第1854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于1999年4月14日在18类商品分类下获准注册第126305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包、钱包等,该商标处于持续有效状态;

2.(2019)粤广广州第23121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委托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为代理人,授权其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理侵犯原告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委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斌斌及律师赵俊杰和受托人指派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PRADAS.A.的代理人的声明书及翻译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斌斌委托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4.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PRADA商标在官网、天猫、京东网站上售卖网页打印件;

6.PRADA杂志及微博等宣传资料;

证据4-6拟证明原告积极使用涉案商标,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

第三组证据:7.(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13036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拟证明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组证据:8.发票、票据,拟证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庭审后,普拉达公司补充提交了2份证据。

9.鉴定证明,拟证明从被告处所购的带有“PRADA”商标的商品并非普拉达公司授权商品,普拉达公司未授权被告进口、出口、售卖或使用“PRADA”商标;

10.真品价格证明,拟证明普拉达公司与涉案商品相对应的真品在中国市场的平均售价达20500元。

富贵鸟皮具店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证据1,2,3无异议,但不知道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了解是否真实。

对第二组证据证据4,5,6无异议。

对第三组证据证据7有异议,本店是在没有品牌认知的情况下销售,也没有把它当作奢侈品销售;

原告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不在湘潭本地公证而要长沙公证,是利用经营者知识的盲区打击小商小贩。

对证据8无异议,但不认同这些费用。

对证据9,10无意见,这个包本来就是假的,本就没有作正品销售,销售的价格很低,不做鉴定也知道是假的。

富贵鸟皮具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9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10,普拉达公司提供的只是近似真品,且没有物价部门出具意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普拉达公司系在卢森堡大公国注册登记的企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63052号商标,核定适用于第18类商品,包括手提包,钱包,公文包,运动用手提包等,有效期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止。

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普拉达公司对普拉达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

2000年6月,普拉达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普拉达商标被北京、上海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

2014年8月5日,普拉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作为代理人,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普拉达公司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并授权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有权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商标代理人及其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调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以下代理活动:1、代为与侵犯普拉达公司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解决纠纷;

准备、起草和签发警告信和其他文函;

承认、放弃和变更和解或调解条件;

签署和解或调解协议书;

2、代为调查和收集证据;

购买侵权商品样品;

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调取证据;

3、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上诉或代为应诉;

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准备、起草、签署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反诉答辩状、民事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再审答辩状、抗诉申请书、意见陈述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书;

出席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

放弃或变更诉讼、上诉或再审请求;

撤回起诉、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申请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准备、起草、签署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执行和解;

签署和签收执行和解协议;

领取裁判文书;

以及办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8、代为支付或收取依诉讼或非诉讼程序应由委托人支付或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诉讼费、赔偿款、保证金等;

9、代为出具侵权商品鉴定书及正品价格证明书;

10、签署、代收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书。

受普拉达公司指定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委托其他服务提供者,即中国律师、商标代理人,公证员以及其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调查、公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代理活动。

该授权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一直保持有效。

2019年10月4日,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出具《声明书》,委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斌斌及律师赵俊杰作为普拉达公司代理人,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普拉达公司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代理权限如下:1、调查、搜集证据,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对侵犯普拉达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2、申请公证;

在PRADAS.A.事先告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出具鉴定报告确认疑似侵权物品的性质;

代为提交PRADAS.A.的产品价值证明和相关资料等事宜……6、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反诉或代为应诉;

代为处理一切与上述民事程序相关的事务等。

上述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委托其他服务提供者即中国律师、商标代理人及其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调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代表PRADAS.A.进行代理活动。

本授权委托书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0年11月21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邱斌斌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欧阳袁媛作为本案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起诉状、上诉状、调取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代为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收取本案有关赔偿款项或其他抵债财产,代为缴纳、收取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2020年9月10日,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申请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9月10日,华湘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公证人员张某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俊一同来到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一家招牌标有“名流皮具湘潭店”等字样的店铺内,该店铺进门右上方标有“C426C425”等字样的号码牌,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手机微信位置功能进行实时定位并对位置信息进行截屏。

该店铺内悬挂载有“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肖四耕”等字样的营业执照,徐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外观标有“PRADA”等字样的商品,共计人民币150元,徐俊使用微信支付了上述价款,并现场取得一张单据。

在上述过程中,公证员罗某和公证人员张某分别持公证处提供的拍摄设备对购物现场及支付凭证进行了拍照。

购买结束后,徐俊将上述过程中购买取得的商品和单据交由公证员收持,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

2020年9月28日,湖南省华湘公证处出具(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13036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照片和截屏图片系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照片和截屏图片的打印件,所反映情况与上述保全时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将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拆封比对,涉案实物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涉案实物是一个水蓝色的女式手提包,手提包正面、吊牌及拉链手柄上均使用了标识,皮质较硬,手感差。

经普拉达公司鉴定,涉案实物不是该公司授权的商品,该公司从未授权富贵鸟皮具店进口、售卖或使用商标。

富贵鸟皮具店经营范围为皮具零售,开业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

普拉达公司为本案的公证保全行为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被诉侵权实物花费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中,普拉达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第1263052号商标尚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普拉达有限公司系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企业,委托中国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被控侵权商品为手提包,与普拉达有限公司第126305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提包”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吊牌及拉链手柄上使用的“PRADA”标识与第1263052号商标在字母组合及字体上完全一致,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富贵鸟皮具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普拉达有限公司未提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而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富贵鸟皮具店的规模、过错程度、侵权期间及后果,普拉达公司为调查取证支出了相应费用并委托律师出庭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

对于普拉达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富贵鸟皮具店提出的涉案皮包来源的答辩观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经营者:肖四耕)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经营者:肖四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经营者:肖四耕)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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