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14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酷品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坚,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酷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酷品贸易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酷品贸易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