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558号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
法定代表人:郭锡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海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开元路与工业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郝强,经理。
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临沂金海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