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39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9。
法定代表人:宋长宇。
被告:含山县仙踪镇新视点大润发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仙踪镇西街(塔古路北侧)。
经营者:金洪彬。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仙踪镇新视点大润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古井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