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伟宏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山塘村碑坡组。
经营者:谭滔,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伟宏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因湘潭县易俗河镇伟宏食品批发部已于2019年9月16日注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