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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85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

法定代表人:罗全林。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百货经营部,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div> 经营者:罗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峰,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大佳华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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