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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州区荷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63-6号。

经营者:陈荷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0元(含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2021年4月19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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