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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百姓乐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271民初964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百姓乐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亚百姓乐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71民初96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百姓乐日用百货商行,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九巷****/div>经营者:吴光平,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乌泥镇乌泥村二分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良,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百姓乐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春英审判员 司鑫茹审判员 蒋 倩审判员 赵 程审判员 陈鸿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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