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9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戴记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建设路**A店iv> 经营者:彭浙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戴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