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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与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8609号
案件名称陈建国与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国;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09号 原告:陈建国,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开封镇和平街。

投资人:杨文明。

被告: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区C129号。

经营者:杨文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陈建国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剑阁扬门雅居家具制造厂、武侯区扬门雅居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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