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9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韩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405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黄嘉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姣,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经营者:孙姣。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姣、广州韩潮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