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52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永梦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社区2组元瑞家具商城B栋壹层1103、1104号。
经营者:黄梦茜。
被告:佛山市安鹭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冲仁星村七巷5号3楼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薛中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双流区永梦建材经营部、佛山市安鹭捷卫浴有限公司、薛中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永梦建材经营部、佛山市安鹭捷卫浴有限公司、薛中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