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25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从伟,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div>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好旺多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绿色家园蕴实园**楼底商**。
经营者:胡燕燕,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上诉人北京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上诉人北京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