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金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373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金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金爱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7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金爱超市,住,住所地邹城市裕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NUR30X1。

经营者:陈宪宝,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金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