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72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韵鞋业商行,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综合楼区**/div>经营者:李刘保。
被告:北京尚品福连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隆源大厦****201div>法定代表人:张占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韵鞋业商行、北京尚品福连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韵鞋业商行、北京尚品福连升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欣韵鞋业商行、北京尚品福连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