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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合肥广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862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合肥广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合肥广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62号 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广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201691。

法定代表人:黄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春与被告合肥广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何春于2019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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