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9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建君五金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金沙路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E2XM1W。
经营者:厉见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建君五金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