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宏信旅游工艺品厂,住所地临沂市。
经营者:于秀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嘉鑫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