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39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萨伊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通安又又喜喜水果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街59号,系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沈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高新区通安又又喜喜水果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