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84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城关华乃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楼**。
经营者:颜秋华。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城关华乃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