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56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已注销)。

住。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段)10号楼10门市。

经营者:赵庆杰,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