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194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闻喜县郭家庄天贵综合超市。
地址:闻喜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4。
经营者:张天贵。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闻喜县郭家庄天贵综合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