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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怀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怀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张怀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3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怀彬,个体工商户,系“鸿福源购物中心”经营者,注册号341522600248798。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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