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70号原告:吉林万盈建材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金色华尔兹**楼****。
法定代表人:秦柏岩,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薛晓凤,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万盈建材中心与被告薛晓凤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盈建材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吉林万盈建材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