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7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刘参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