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37号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白泽湖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贺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安徽家德福有限公司**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廖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3×××55)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庆中兴大道支行的账户(34×××74)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庆中兴大道支行的账户(34×××27)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30万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