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绍全与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青01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刘绍全与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绍全;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知民初88号原告:刘绍全,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

被告: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81545P。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执行董事。

原告刘绍全与被告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刘绍全于2019年11月15日以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绍全负担,余25元退还刘绍全。

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陕 珊书 记 员 保昕欣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