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3487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益禾棠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M4T。
经营者:农云欧。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益禾棠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