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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河北保百集团保定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58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河北保百集团保定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河北保百集团保定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8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欧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百集团保定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区518号。

法定代表人:崔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百集团保定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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