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11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瑞生源富侨健身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物资学院路**。
经营者:周思伟,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李集乡韩楼村同昌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瑞生源富侨健身中心(简称瑞生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生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富侨控股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生源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瑞生源富侨健身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北京瑞生源富侨健身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