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51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天,江苏省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康旺食品商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亲和府****。
经营者:曾小刚,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忠,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系曾小刚之父。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康旺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