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元明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刑更914号
案件名称彭元明假释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元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刑更914号罪犯彭元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

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7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元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对罪犯彭元明予以假释。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对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彭元明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现执行刑期执行达二分之一以上。

同时,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

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

2、罪犯的考核表;

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

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

5、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后同意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彭元明已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属实,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元明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同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元明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