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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优赛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3025号
案件名称13025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优赛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张家港优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025号原告: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优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五金机电广场**A18。

法定代表人:高伟。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优赛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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