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仁源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东北角综合服务楼**。
投资人:刘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div>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德仁源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德仁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律点法商公司诉称,律点法商公司是ZL201630019862.9号、名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
德仁源中心销售、许诺销售的车载导航通用机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律点法商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此,律点法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德仁源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德仁源中心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8万元;
3.德仁源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德仁源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德仁源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权纠纷,德仁源中心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被告德仁源中心住所地在北京,且本案为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德仁源中心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德仁源中心不服一审裁定,持与原审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被告德仁源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德仁源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北京德仁源汽车装饰服务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