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叁陆伍云超市,经营场所:林州市开元区林虑大道西段路南(喜来乐大酒店旁侧)。
经营者:皇甫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叁陆伍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叁陆伍云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