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68号 原告:周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泓达灯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连江南路**项目**房产龙福机电批发市场****商铺。
经营者:李益瀚。
原告周强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泓达灯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强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周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