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0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美高美音乐会所,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物价局东隔壁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2DB8C6E。
经营者:唐应云,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东,男,系该店店长。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美高美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