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9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金忠,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金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金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