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安保百货土产日杂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商贸城5号门面(店招名:信阳市安保百货土产日杂批发部劳保日杂电器厨具)。
经营者:张世民,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安保百货土产日杂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信阳市浉河区安保百货土产日杂批发部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该份通知书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安保百货土产日杂批发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