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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与阳泽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152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与阳泽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阳泽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152号 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泽平,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阳泽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阳泽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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