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芯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京华****B137div>法定代表人:黄冬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芯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