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东肖家屯,经营者王治,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秀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市荃绿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裙房点**。
法定代表人:胡超。
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荃绿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