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泓逸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政和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方善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泓逸峰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廖正夫、张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9年11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同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