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立高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高翔工业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林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林尧宇与温州市立高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温州市立高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林尧宇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45××××.2、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林尧宇经济损失14万元,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本院,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移动微法院上传了执行和解协议。
次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卫在移动微法院认可上述事实。
双方均通过移动微法院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知民初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