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6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省喜玛水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欧洲城小区******房/div>法定代表人:范本勇。
被告:泗水同泰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泗水县泗河办海情圣地商业**房。
投资人:郑林。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喜玛水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泗水同泰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