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954号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保柱,男。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保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高保柱”送达,即原告起诉的被告属不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