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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泗水县泗河办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民初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泗水县泗河办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泗水县泗河办某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初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泗河办某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文化路(金泉广场B2幢6号房)。

经营者:程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泗水县泗河办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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